暮色以北·星轨之下

SYSU→ GUCAS(现在叫国科大UCAS了)→ SUNY Albany → FSU。生物七年,犯罪学……已三年,估计还会有很多年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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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tes

1. 性别二元应该作为一个整体的框架和基础,还是仅仅作为一个因素来考量,如果是前者,female gang members不管自身是否意识到这种区别,在逻辑上或者在研究的框架下,她们都会与男性成员存在根本的差异,或者说,她们进入gang之前和之时,是作为“女性”而进入的,抱持这种观点的话,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见到针对female和gang membership之间的关系的研究,是一个既定为女性的个体,会不会和另一性别在犯罪、帮派行为上有所区别,以及gang membership会不会对其社会性别有所影响——所以如果有人表示gang membership使得“女人不女”进而把性别特质的缺乏视为deviant,这也并不奇怪;而如果性别成为因素之一,性别本身的dynamic本身是一个动态变量的话,这就意味着,在社会性别特质与gang membership之间多出了一层:gang membership是否会影响个体对自身社会性别的形成(尤其是考虑到youth gang members的年龄偏小——附注:非常抱歉,我对美国社会青少年的社会性别形成的社会过程、环境、特点没什么了解)以及自身在形成社会性别的过程与结果会不会影响gang joining。
虽然上面这两种分类看起来区别不大而且逻辑又啰嗦又神烦,但是考虑到如下几点,这种区分或许还是有一定意义的:
a. 有没有必要出现“女性主义犯罪学”
此处总结若干吵架
一个理论体系有没有必要出现其实不完全依据逻辑需要,有时候为了社会问题或者申请基金,但是,很多时候,原因往往是混淆的。比如说,现状非常严峻,我们可以论证问题的严重性以唤起学界和外界的注意与重视,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在学理上出现一个“ooxx criminology”是必要的,比如chesney lind
对于女性主义犯罪学我本人一直有一个疑惑,究竟这个学术努力是会消解还是会增强性别二元论。
b. 对于LGBT群体与gang membership之间的关系,如果强调性别二元论,容易放大gang joining对社会性别形成过程的影响。如果把性别和gang joining视为两个过程,对这个群体的理解可能会更切近一些(这句话已经完全沦为没有证据的猜测了)
c. 测量
d. 考虑到时代变迁

2.

(我记忆力是真心完蛋了……写文章快变成说胡话了。
另,我真是超想把爱伦坡黑湖畔派那段放进去,不过完全没什么关系啊…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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